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投稿人: 時間:2020-09-16 瀏覽次數: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建市〔2020〕59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聯系電話:0551-62871504 傳真:0551-62871513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鎮市政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活動。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工程。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鎮市政工程包括給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監督管理工作。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托市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立本行政區域施工許可業務系統,并將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數據同步傳送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管系統。
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以單位工程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市政工程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以施工合同確定的合同段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單位工程,是指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七條 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本實施細則所稱開工,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圖紙的內容進行施工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除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外,建設單位不得將單位工程分為若干部分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材料: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手續。
(二)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設單位應提供具備施工條件承諾書。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提供中標通知書和施工合同。
(五)技術資料滿足施工需要,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以上材料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已前期提交的,可不再提供。禁止發證機關違反本條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其他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外,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不得“搭車收費”。
第十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登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業務系統。
(二)建設單位上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申報材料。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交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有效,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申報材料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不得對法定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合并辦理。建設單位應同時提交申請資料,發證機關經審核通過后一并出具辦理結果文件。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應當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本部門網站和政務服務網公開。
發證機關應當將頒發的施工許可證信息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全面推行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按照《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標準(C0217-2019)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業務規程》要求,形成全國統一的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施工許可公告牌,公告牌內容應當與施工許可證載明的內容一致。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后,在工程開工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施工許可證頒發后,建設單位或項目名稱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新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程序辦理。施工許可證變更應由原發證機關在施工許可業務系統中辦理,變更信息向社會公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程資料存檔應當一并提供重新辦理或變更前后的施工許可證書。
第十七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護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在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許可證規定施工的行為進行檢舉和舉報,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違規擅自變更、長期不到崗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認為發證機關辦理施工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軍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筑活動,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建市〔2015〕68號)同時廢止。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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